(2015)浉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诉孙大清、张志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浉执字第267号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法定代表人乔应中,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大清,男,汉族,住信阳市南京路。被执行人张志红,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申请执行孙大清、张志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2)信浉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传毅审判员 孙良军审判员 廖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