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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2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帅与李国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584号????原告王帅,男,现住宁江区。????被告李国旺,男,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帅与被告李国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帅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文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张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