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89号原告刘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7********)。被告李某甲(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72********)。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福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李某乙。由于婚前双方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严重酗酒并经常有家庭暴力行为,原告及婚生女均被其打伤过,桥头派出所曾多次出警。双方自2011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被告李某甲辩称,其与原告一直在同一楼内居住,并未分居;其确实经常喝酒,但不是酗酒,不存在家庭暴力,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年××月××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女李某乙。原、被告共同在一个小别墅居住,原告住二楼、被告住一楼,至今已有3、4年。2015年7月3日原告诉来本院,以被告有酗酒和家庭暴力,已无法共同生活等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否认有酗酒和有家庭暴力,并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12年8月15日和2013年9月27日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桥头派出所(以下简称桥头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用以证实被告有家庭暴力,并申请本院到桥头派出所调取有关其与被告的询问笔录。经本院调查核实,桥头派出所只有原告刘某的接处警登记表,并无有关被告的询问笔录。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证明、桥头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依据。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多年后自主登记结婚,并共同生育了婚生女,证明双方具有感情基础。原告虽提供了桥头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用以证实被告有家庭暴力,但桥头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只有原告自己的表述,并无被告的询问笔录,桥头派出所也未作出处理结果,故桥头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不能证实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原、被告分别居住在同一楼房的上下楼,并不能据此认定原、被告已分居。现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和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福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婷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