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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中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永兰与被申请人刘万荣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永兰,刘万荣,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白家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中民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永兰,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万荣,男,汉族。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白家嘴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文生,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王永兰因与被申请人刘万荣、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白家嘴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4)金宁民初字第6号、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金中民一终字第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永兰申请再审称: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白家嘴村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大会制定了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将再审申请人王永兰应得的征地补偿款以户为单位发放给了王永兰前夫刘万荣,刘万荣亦实际领取了该笔征地补偿款。王永兰起诉要求刘万荣给付应得的征地补偿款属于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请求撤销原一、二审民事裁定,重新审理。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永兰未能提供所诉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其申请再审理由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永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清德审 判 员  刘 宏代理审判员  张 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厍运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