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民二初字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藁城市华鑫建筑器械租赁站与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京鑫亚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藁城市华鑫建筑器械租赁站,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京鑫亚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二初字00390号原告藁城市华鑫建筑器械租赁站。负责人朱国红。被告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嘉华路9号。法定代表人马志强。被告河北京鑫亚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正定新区蟠桃区正无路。法定代表人赵爱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藁城市华鑫建筑器械租赁站与被告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京鑫亚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藁城市华鑫建筑器械租赁站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藁城市华鑫建筑器械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京鑫亚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金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素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