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公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与人武卫华、许玉美、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公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法定代表人:方玉林,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加河,男,住齐河县,系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武卫华,男,住禹城市被执行人:许玉美,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桀豪,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卫华、许玉美、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公证处(2014)齐证执字第8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