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瓦民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龚帮元与被告新沂市合沟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帮元,新沂市合沟镇人民政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瓦民初字第00248号原告龚帮元。委托代理人郭凤启。被告新沂市合沟镇人民政府。负责人陈加腾。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帮元诉被告新沂市合沟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帮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龚帮元负担(已付)。审判员 黄经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