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黄少欣与黄伟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少欣,黄伟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黄少欣,农民。被执行人黄伟球,农民。黄少欣与黄伟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黄伟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少欣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540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伟球尚欠申请执行人黄少欣工程款人民币53400元、受理费630元,共计54030元,定于2015年11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黄少欣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要求被执行人黄伟球给付;本案执行费710元,由被执行人黄伟球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石峰审 判 员 韦卫全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桉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