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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冯雅珍与王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雅珍,王忠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冯雅珍。委托代理人:朱小波,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雅珍诉被告王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雅珍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雅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雅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3元,减半收取726.5元,由原告冯雅珍负担。审判员  沈耀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玉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