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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贾某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某,贾某某甲,任某某乙,任某某丙,任某某戊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296号原告刘某(某)某(又名刘某某),男,汉族。被告贾某某甲,女,汉族。被告任某某乙,男,汉族。被告任某某丙,男,汉族。被告任某某戊,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甲、任某某乙、任某某丙、任某某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某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某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瑞山审 判 员  邹艳芳人民陪审员  刘国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