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仲字第00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董XX与西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XX,西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仲字第00221-2号申请执行人董XX。被执行人西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7号海星城市广场D606号。法定代表人武X。董XX与西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35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为申请执行人办理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以北文景路以东城市星钻小区第3幢1单元26层12604号房屋所有权的权属登记备案手续;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产生的违约金17345.96元;3、承担仲裁费1417元。执行中,我院依法执行回款项18762元,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发还。因被执行人西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执仲字第002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西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后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锐审 判 员 李凯代理审判员 宋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