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民初字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与黄德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黄德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1212号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新城一区宋康路27号。负责人:罗宏伟,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慧华,该社员工。被告:黄德康,男,195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诉被告黄德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9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程美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昌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