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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宋树琴与茹莉娜、李堂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树琴,茹莉娜,李堂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159号申请人宋树琴,女,汉族。被执行人茹莉娜,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堂乐,男,汉族,系被告茹莉娜的丈夫。宋树琴诉茹莉娜、李堂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5)凤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能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2015年6月9日,宋树琴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文进执 行 员  邢作永人民陪审员  孙中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顺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