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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俣详申请执行王国进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197-1号申请执行人王俣祥,男,汉族,2009年2月1日生,住新县。法定代理人吴丽,女,汉族,1985年11月15日生,无职业,住新县。被执行人王国进,男,汉族,1975年6月14日生,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法执字第197-1号裁定书,于2015年08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国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国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结被执行人王国进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亚诚审判员  李福意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明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