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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三终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滕朝浪、滕朝礼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朝浪,滕朝礼,滕水平,滕举平,滕辉,滕朝波,滕朝涟,滕朝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三终字第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滕朝浪,男,194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新建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滕朝礼,男,194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新建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水平,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新建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举平,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新建县。委托代理人:滕水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辉,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新建县。委托代理人:滕水平。原审被告:滕朝波,男,194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新建县。原审被告:滕朝涟,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新建县。原审被告:滕朝满,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新建县。上诉人滕朝浪、滕朝礼与被上诉人滕水平、滕举平、滕辉,原审被告滕朝波、滕朝涟、滕朝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上诉人滕朝浪、滕朝礼不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2014)新生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滕朝浪、被上诉人滕水平及被上诉人滕举平、滕辉委托代理人滕水平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滕朝礼,原审被告滕朝波、滕朝涟、滕朝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部分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2014)新生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滕朝浪、滕朝礼。审 判 长  曹成云审 判 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曹 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滕漪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