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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庄米玲与庄瑞坛、庄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米玲,庄瑞坛,庄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149-1号原告庄米玲,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揭西县,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龚卫平,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瑞坛,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揭阳市,现居住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庄素梅,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揭阳市,现居住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米玲诉被告庄瑞坛、庄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庄瑞坛、庄素梅价值人民币268000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高十英提供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庄瑞坛、庄素梅价值人民币268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待后处理。二、查封担保人高十英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宇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淑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