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5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兰建红与重庆公运油气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建红,重庆公运油气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069号原告兰建红,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朱王兵,重庆市长寿区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公运油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春晖路518号。法定代表人徐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朝霞,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建红诉被告重庆公运油气运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建红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公运油气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建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建红撤回对被告重庆公运油气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兰建红负担(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樊 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