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郭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060号原告郭某(曾用名郭建设),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牛某(曾用名牛爱梅),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郭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正确,其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认定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郭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苏建军审判员 段XX审判员 陈冰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