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法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荣某某与周某某子女抚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荣某某,男,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太康县。本案已立案执行荣某某诉周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于4月1日前履行完毕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