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彭益昕与徐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802号原告彭益昕。被告徐钰。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益昕诉被告徐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徐钰名称有误,致使被告不明确,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益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辛双武人民陪审员 卓晓明人民陪审员 李秀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琛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