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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建与黎胜洪、陈刚、攀枝花市川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黎胜洪,陈刚,攀枝花市川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张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雪松,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胜洪,男,汉族。被告陈刚,男,汉族。被告攀枝花市川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橄榄坪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与被告黎胜洪、陈刚、攀枝花市川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夏玉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