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7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大石窝国俊石材雕刻厂与张耀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大石窝国俊石材雕刻厂,张耀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7436号原告北京大石窝国俊石材雕刻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北尚乐村南。负责人温国俊,男,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温海旭(温国俊之子),男,1991年4月4日出生。被告张耀,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宗亚,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大石窝国俊石材雕刻厂诉被告张耀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大石窝国俊石材雕刻厂撤回对被告张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大石窝国俊石材雕刻厂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