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海阳亿德玛箱包有限公司与青岛鑫昌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967号原告海阳亿德玛箱包有限公司,地址:海阳市榆山街。法定代表人潘正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振宁,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鑫昌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阳亿德玛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鑫昌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阳亿德玛箱包有限公司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阳亿德玛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阳亿德玛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6.00元,由原告海阳亿德玛箱包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丁光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秋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