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商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晶宇、徐冰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晶宇,徐冰涛,张秀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844号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元满。委托代理人:陈杰。被告:吴晶宇。被告:徐冰涛。被告:张秀玲。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晶宇、徐冰涛、张秀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安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晶宇、徐冰涛、张秀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6月3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吴晶宇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签订《反担保(信用卡)协议》,约定第一被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申请信用卡购车分期还款,并签订《牡丹信用卡购车消费分期付款合同》用于购买浙G×××××号奥迪汽车,应第一被告要求,原告为合同担保人,若第一被告逾期两次还款,应当在第二次逾期的还款日届满后5个工作日后,应当就贷款问题重新协议,协议不成的,第一被告应立即一次性还款,并支付自代偿之日到偿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及违约金额20%的违约金,造成本案诉讼的,被告应承担实现债权费用。第二、三被告签订一份担保书,自愿对第一被告违约承担连带责任。现因被告的逾期行为造成原告为其代偿部分透支款58034.09元。原告偿还后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故请求判令1、第一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58034.09元及违约金11606元;2、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4000元;3、第二、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抵押物浙G×××××号汽车诉讼金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反担保协议各一份、担保书二份及机动车行驶证一份(该五份证据原件存档于(2014)金东商初字第363号卷中),证明原被告签订反担保协议及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2、中国工商银行婺城支行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代偿58034.09元的事实;3、委托代理合同及诉讼费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用。被告吴晶宇、徐冰涛、张秀玲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进行了审核,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因三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放弃自己的权利。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庭审中的举证及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吴晶宇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签订《反担保(信用卡)协议》,约定第一被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申请信用卡购车分期还款,并签订《牡丹信用卡购车消费分期付款合同》用于购买浙G×××××号奥迪汽车,应第一被告要求,原告为合同担保人,若第一被告逾期两次还款,应当在第二次逾期的还款日届满后5个工作日后,应当就贷款问题重新协议,协议不成的,第一被告应立即一次性还款,并支付自代偿之日到偿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及违约金额20%的违约金,造成本案诉讼的,被告应承担实现债权费用。第二、三被告签订一份担保书,自愿对第一被告违约承担连带责任。现因被告的逾期行为造成原告为其代偿部分透支58034.09元。原告偿还后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4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偿还银行贷款的事实清楚,原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作为借款人的被告进行追偿。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反担保协议》,被告应向原告一次性归还原告代偿的本息,并按照20%承担违约金及由此产生的实现债权费用。被告未按约归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且总额不得超过约定的20%。原告尚未为被告还清银行贷款,原告系第二顺位担保权人,对于原告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晶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58034.09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其中6000元自2014年10月25日起,42034.09元自2015年2月25日起,10000元自2015年6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但总额不超过11606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4000元;二、被告徐冰涛、张秀玲对上述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晶宇负担,被告徐冰涛、张秀玲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安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申请执行时效两年代书 记员 孙宇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