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执字第14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刘付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140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9-6。法定代表人张端书。被执行人刘付军,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廉江市。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付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付军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594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