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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共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春曲、成林东周、多杰曲忠、义西巴毛、公却才央措毛、桑曲巴毛、丁增旺毛与韩清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春曲,成林东周,多杰曲忠,义西巴毛,公却才央措毛,桑曲巴毛,丁增旺毛,韩清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初字第404号原告春曲,女。原告成林东周,男。原告多杰曲忠,女。原告义西巴毛,女。原告公却才央措毛,女。原告桑曲巴毛,女。原告丁增旺毛,女。法定代理人春曲,女。委托代理人扎西央朋,男,系死者扎西旺扎弟弟。委托代理人更桑多杰,男,系死者扎西旺扎弟弟。被告韩清德,男。委托代理人马宏庆,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春曲、成林东周、多杰曲忠、义西巴毛、公却才央措毛、桑曲巴毛、丁增旺毛与被告韩清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春曲、成林东周、多杰曲忠、义西巴毛、公却才央措毛、桑曲巴毛、丁增旺毛于2015年8月17日以原告不再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春曲、成林东周、多杰曲忠、义西巴毛、公却才央措毛、桑曲巴毛、丁增旺毛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春曲、成林东周、多杰曲忠、义西巴毛、公却才央措毛、桑曲巴毛、丁增旺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82元,减半收取2841元,由原告春曲、成林东周、多杰曲忠、义西巴毛、公却才央措毛、桑曲巴毛、丁增旺毛负担,本院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苏 林代理审判员  尹菲菲人民陪审员  侯顺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文崇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