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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邱 某 某 与 谢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邱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委托代理人邱万金,甘肃省华亭县人,系原告的父亲。被告谢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邱某某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邱某某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蕊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娅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