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邱 某 某 与 谢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邱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委托代理人邱万金,甘肃省华亭县人,系原告的父亲。被告谢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邱某某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邱某某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蕊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娅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