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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云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562号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于燕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潘云梅,女。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桑毓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潘云梅无法送达,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万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