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7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7086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恋爱期间关系不错,但登记结婚后不久即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性格非常暴躁,甚至对原告父母进行言语攻击,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自2015年6月起分居,已无和好可能,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只是为琐事发生矛盾,其确与原告父母有过言语冲突,事后已道歉。因心情不好,其于今年6月起居住娘家,但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其会为争取和好作出努力,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底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原、被告婚后感情一度尚可,近来因生活琐事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原告于2015年6月起独自居住于娘家。2015年7月,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结婚证以及原、���告的陈述等所证实。本院认为,和谐的婚姻关系来自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经营,应该说,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而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生活琐事等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但尚无证据表明已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在今后的生活中,希望双方均能珍惜曾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彼此多一份包容与理解,并妥善处理与对方家人之间的关系,通过双方的努力,夫妻还是可以和好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珺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岑诗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