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船民一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呼俊山与付绎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俊山,付绎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179号原告:呼俊山,男,汉族,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付绎蒙,女,满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呼俊山与被告付绎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呼俊山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俊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呼俊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雅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伊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