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2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时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存权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时贵,杨存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2019-1号申请执行人:郭时贵,女。被执行人:杨存权,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时贵与被执行人杨存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存权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郭时贵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331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雪功审判员 包 虹审判员 朱 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