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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海法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大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船海员管理有限公司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大平,中船海员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许大平,男。被执行人:中船海员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郑州道18号港澳大厦5楼。本院在执行(2015)津海法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许大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船海员管理有限公司一案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74137.02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许大平尚未受偿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74137.02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船海员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许大平发现被执行人中船海员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津海法执字第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彦军代理审判员  刘 冬代理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