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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朱文萍与穆方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萍,穆方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978号原告:朱文萍,女,1977年6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被告:穆方桂,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朱文萍诉与被告穆方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文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穆方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文萍诉称,2013年8月31日,被告穆方桂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7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5%,被告出具借条。后经催要被告一直未清偿,故现起诉要求被告穆方桂给付所欠款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承担利息。原告朱文萍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借条,证明被告穆方桂借款的事实。被告穆方桂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效力经审查均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为:2013年8月31日,被告穆方桂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7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5%,被告出具借条。经催要,被告至今未清偿。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穆方桂所欠原告朱文萍的款额,依法应当清偿。双方间约定的借款利率,以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穆方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借原告朱文萍款7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31日起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息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穆方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