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一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仲聪诉周素琴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仲聪,周素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一初字第00290号原告赵仲聪,女,1983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杨嘉麟,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素琴,女,196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赵仲聪诉被告周素琴为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赵仲聪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仲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赵仲聪负担。审判员 聂卓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郜奇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