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法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刘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等人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王春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刘芳,住五常市。被执行人王春凤,个体户,住五常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青,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芳申请执行王春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云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延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