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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二初字第4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田建青与深州市陈口鑫音乐器厂、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建青,深州市陈口鑫音乐器厂,康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411-1号原告:田建青,深州市大屯镇陈口村。被告:深州市陈口鑫音乐器厂。法定代表人:宋伟彬,该厂经理。被告:康君,深州市大屯镇后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建青与被告深州市陈口鑫音乐器厂和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建青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宋伟彬开办的深州市陈口鑫音乐器厂在武强县塞西里欧乐器厂和天津静海小王庄镇陈保展处的到期债权4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田建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深州市陈口鑫音乐器厂在武强县赛西里欧乐器厂和天津静海小王庄镇陈保展处的到期债权4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康彦龙审 判 员  杨 娅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