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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异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高树良、青伊湖镇康乐老年关爱之家与沭阳县青伊湖华阳小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树良,青伊湖镇康乐老年关爱之家,沭阳县青伊湖华阳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异字第00092号异议人高树良,居民。申请执行人青伊湖镇康乐老年关爱之家。负责人高智。被执行人沭阳县青伊湖华阳小学,住所地沭阳县青伊湖镇后乡村*组。法定代表人高建华,系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伊湖镇康乐老年关爱之家与被执行人沭阳县青伊湖华阳小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高树良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高树良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高树良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高树良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亚洪审判员  高允宽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仲其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