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范丙军与郝树平、国家体育总局安阳航空运动学校、山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丙军,郝树平,国家体育总局安阳航空运动学校,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范丙军。被告郝树平。被告国家体育总局安阳航空运动学校,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胜利路41号院。法定代表人金达敏。委托代理人刘用田,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彬,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丙军诉被告郝树平、国家体育总局安阳航空运动学校、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丙军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丙军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丙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3元,减半收取1041.5元,由原告范丙军负担。审 判 长  刘庆生审 判 员  陈新玲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明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