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终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方元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方元祥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8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负责人:朱冬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晓辉,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元祥,男,1978年1月3日生,汉族,医生,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周宗信。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方元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2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晓辉、被上诉人方元祥的委托代理人周宗信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29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大庆审 判 员 胡 毅代理审判员 潘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德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