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8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纪某某、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纪某,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835-3号原告陈某某,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告纪某,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大荔县。被告纪某某,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01835-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纪某某位于西安市,产权证号XX号;西安市某某368号,产权证号XX号;产权证号XX号的房产予查封。现因本案原告陈某某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纪某某位于西安市某某,产权证号XX号;西安市某某,产权证号XX号;产权证号**号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郑建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申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