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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谷如华与刘廷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264号原告:谷如华,男。被告:刘廷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如华与被告刘廷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谷如华负担。审判员  刘加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康学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