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谷如华与刘廷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264号原告:谷如华,男。被告:刘廷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如华与被告刘廷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谷如华负担。审判员 刘加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康学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