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一初字第02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朱其贵与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鲁维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其贵,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鲁维玉,刘玉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2083号原告:朱其贵。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维衡,经理。被告:鲁维玉,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丁家边自然村66号。被告:刘玉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其贵与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鲁维玉、刘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其贵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其贵撤回起诉。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到1150元,由原告朱其贵负担。审判员  胡成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晴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