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姜×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184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男,1983年7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7月2日被羁押,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分别于2013年11月、2014年1月在本市海淀区北一街2号鸿程拓展大厦6层收取2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状物,并藏匿于其家中。经鉴定,2支枪状物均为枪支。被告人姜×于2014年7月2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涉案枪支已扣押并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姜×的供述,涉案枪支照片,枪支弹药鉴定书,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姜×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被告人姜×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