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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黄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河刑初字第55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刑诉[2015]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晨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于2014年3月到2014年7月10日之间以营利为目的,在沈阳市沈河区五爱市场小商品城2L237档口,多次组织黄XX、徐某、肖XX、曹XX、宋XX等人进行赌博活动,并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XX、徐某、肖XX等人证言,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良好风尚,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能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八千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三、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赌博工具四付扑克,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新本判决所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