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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李飞与韩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692号申请执行人:李飞,男。被执行人:韩伟,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313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韩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