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李飞与韩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692号申请执行人:李飞,男。被执行人:韩伟,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313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韩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