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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洪祥与赵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张洪祥,农民。被告赵宝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祥诉被告赵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洪祥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洪祥负担。审判员顾永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蒋建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