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洪祥与赵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张洪祥,农民。被告赵宝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祥诉被告赵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洪祥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洪祥负担。审判员顾永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蒋建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