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李明权与茅少颖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63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茅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明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杨 凯见习书记员 葛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