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二初字第17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柳州粒粒香粮油食业有限公司、柳州月圆置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707-1号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大厦13楼南面。法定代表人:陈婷。被告柳州粒粒香粮油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海关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余培中。被告柳州月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海关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何碧海。被告余培中,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长风路1号之一金水岸2栋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450205196206270019。被告莫芳琴,女,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飞鹅路53号东区8栋2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450204197207270326。被告胡洪文,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景行路9号603室,身份证号码:450202196602050019。被告何碧海,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广平镇扶达村义垌一组20号,身份证号码:450421196112131019。被告吴海平,女,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长风路1号之一金水岸2栋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450205196312090062。被告曾筱燕,女,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景行路9号603室,身份证号码:450202196510270065。被告广西柳锅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荣军路248号。法定代表人蔡德斯。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粒粒香粮油食业有限公司、柳州月圆置业有限公司、余培中、吴海平、胡洪文、曾筱燕、莫芳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柳州粒粒香粮油食业有限公司、柳州月圆置业有限公司、余培中、吴海平、胡洪文、曾筱燕、莫芳名下价值人民币19695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柳州粒粒香粮油食业有限公司、柳州月圆置业有限公司、余培中、吴海平、胡洪文、曾筱燕、莫芳名下价值人民币19695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晓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