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鹅商初字第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无锡市金杨新型电源有限公司与深圳华粤宝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金杨新型电源有限公司,深圳华粤宝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鹅商初字第0140-1号原告无锡市金杨新型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甘露甘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杨建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银生,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深圳华粤宝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碧岭社区沙坑二路38号。法定代表人赵向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金杨新型电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华粤宝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金杨新型电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华粤宝电池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金杨新型电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金杨新型电源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华粤宝电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9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95元,由无锡市金杨新型电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钱丹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华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