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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殷民一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殷民一初字第578号原告秦某某,男性,汉族,1953年5月12日生,住林州市。被告高某某,男性,汉族,1964年11月18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秦某某诉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0元减半收取25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海新审判员  万娅飞陪审员  张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